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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生取義

ㄕㄜˇ ㄕㄥ ㄑㄩˇ ㄧˋ shě shēng qǔ yì 返回辭典

「捨生取義」之「捨」,典源作「舍」

辭典
成語典
義項
1
釋義

捨生取義的意思

官方原文,未改寫
  1. 「捨生取義」之「捨」,典源作「舍」。「舍」同「捨」。「捨生取義」指為正義真理而不惜犧牲生命。語本《孟子.告子上》。
    △「殺身成仁」

拆解

逐字釋義

本站整理
捨
ㄕㄜˇ 放下、放棄 「捨」完整條目
生
ㄕㄥ 長出、生長 「生」完整條目
取
ㄑㄩˇ 拿 「取」完整條目
義
ㄧˋ 合宜的事情 「義」完整條目

逐字釋義取自教育部各部辭典的單字條目,原文照錄;拆解方式與連結為本站編排。

對譯

外文對譯

本站整理
英文

to give up life for righteousness (idiom, from Mencius); to choose honor over life; would rather sacrifice one's life than one's principles CC-CEDICT(英漢)・she3 sheng1 qu3 yi4・CC BY-SA 4.0

德文

sein Leben für eine gerechte Sache einsetzen (V, Redew) HanDeDict(德漢)・she3 sheng1 qu3 yi4・CC BY-SA 2.0

外文對譯取自開放授權辭典(英 CC-CEDICT、法 CFDICT、德 HanDeDict),依 CC BY-SA 授權、可改作,與上方教育部釋義的 CC BY-ND 分區標示;本站僅比對詞頭後原樣列出,未改寫。

差異

跨辭典差異

官方欄位
辭典部首總筆畫義項數
國語辭典簡編本手111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1
成語典——1

同一詞在四部辭典的欄位與義項切分未必相同,本表並列各部辭典的官方欄位供對照;義項數為本站依官方釋義分段計算。

易混

易混字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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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音」為注音相同,「形近」為同部首且總筆畫相差一畫;清單由本站依官方欄位自動產生,用來提示容易混淆的字詞,非教育部原文。

關聯

詞語關聯

官方欄位
延伸

同詞首字詞

本站依官方欄位自動列出

捨 ㄕㄜˇ捨命 ㄕㄜˇ ㄇㄧㄥˋ捨得 ㄕㄜˇ ˙ㄉㄜ捨墮 ㄕㄜˇ ㄉㄨㄛˋ捨棄 ㄕㄜˇ ㄑㄧˋ捨身 ㄕㄜˇ ㄕㄣ

以「捨」開頭的其他條目,由本站依官方條目自動列出,僅供查檢線索,非語義推薦。

用法

用法說明

官方原文,未改寫
語義說明
指為正義真理而不惜犧牲生命。
使用類別
用在「正直忠誠」的表述上。
例句
  1. 01.文天祥捨生取義的精神,令人景仰。
  2. 02.沒有革命先烈的捨生取義,哪有後來的民國肇建?
  3. 03.君子最重名節,捨生取義、殺身成仁,在所不惜。
  4. 04.村子裡的人為了紀念這位捨生取義的勇士,籌建了他的銅像。
  5. 05.只有那些捨生取義、功在社稷的忠義烈士,才有資格被奉祠在忠烈祠中。
典源

典源 《孟子.告子上》

官方原文,未改寫

孟子曰:「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義者也。

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於生者,故不為苟得也;死亦我所惡,所惡有甚於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惡莫甚於死者,則凡可以辟患者,何不為也?」

典故

典故說明

官方原文,未改寫

「捨生取義」原作「舍生取義」,這句成語出自《孟子》。《孟子.告子上》有一段話,提到孟子對利、義的辨別,他用「生」來代表私利,用「義」來代表公益。為了讓世人了解有時候利、義是不能兩存的,所以他用魚和熊掌來做比喻,孟子說魚和熊掌都是人們喜歡吃的珍饈,但是萬一不能兼而有之,那只好捨魚而取熊掌了。利和義也是一樣,二者往往是相互衝突。這時候,孟子要世人注意公益是凌駕在私利之上的。生命雖然是私利的極致,但是為了國家社會的利益,也是可以捨棄的。對每個人來說,活著當然是大家的希望,但是有些事的重要性卻超過生命,為了這些事,我們不應苟且偷生。死亡對每個人來說,都是厭惡的,但是有些事卻更叫人厭惡,為了這些事,我們也應挺身除惡。儒家獨善其身的目的在於兼善天下,修己的目的在於安人,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正是把群眾利益擺在個人之上的一套修身哲學,所以孟子要人「捨生取義」的道理就不難了解了。成語中「義」字的內涵,可以擴大為仁義道德、美善真理、理想抱負等。

書證

歷代書證

共 3 條官方原文,未改寫
書證
  1. 01.《舊唐書.卷七六.太宗諸子列傳.越王貞》:「況爾諸王,並國家懿親,宗社是託,豈不學尉遲迥感恩效節,捨生取義耶?」
  2. 02.宋.朱熹〈答孫敬甫書〉:「正命之說,乃是平日脩身謹行經常之法,若到殺身成仁、捨生取義處,豈可以其不得正命而避之乎!」
  3. 03.《資治通鑑.卷九四.晉紀一六.成帝咸和三年》:「潭母孫氏謂潭曰:『汝當捨生取義,勿以吾老為累!』盡遣其家僮從軍,鬻其環珮以為軍資。」
說明

本站說明

本站整理
收錄
教育部《成語典》字詞號 718,本頁整理 1 個義項。
跨辭典
同一詞另有 2 筆他部辭典條目,可用頁首「切換辭典」互相對照。
編排
釋義、例詞與書證依原文順序分段呈現,文字一字未改;標題、導覽、易混提示與索引連結為本站編排。
依據版本
教育部四部辭典民國 115 年 9 月 29 日網路版。官方釋義逐字照錄,未改寫;分段與標籤為本站編排。
編寫與查核
編寫:本站編輯部 |見編寫方法與資料來源|回報錯誤
引用
教育部《成語典》(捨生取義),取用日期 2026-11-03。引用時請標明辭典名稱與本站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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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與授權

授權資訊
資料採「創用 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臺灣 3.0 版授權條款」釋出;本站依原樣呈現,未改寫釋義。內容最後更新:2026-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