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兵討伐有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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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師問罪的意思
官方原文,未改寫出兵討伐有罪者。※語或出唐.樊綽《蠻書.卷四.名類》。後亦用「興師問罪」指前去宣布他人罪狀,並嚴加譴責。
逐字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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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對譯
本站整理to send punitive forces against; (fig.) to criticize violently CC-CEDICT(英漢)・xing1 shi1 wen4 zui4・CC BY-SA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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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辭典差異
官方欄位| 辭典 | 部首 | 總筆畫 | 義項數 |
|---|---|---|---|
| 國語辭典簡編本 | 臼 | 16 | 1 |
|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 — | — | 1 |
| 成語典 | — |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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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關聯
官方欄位同詞首字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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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說明
官方原文,未改寫- 語義說明
- 出兵討伐有罪者。&前去宣布他人罪狀,並嚴加譴責。
- 使用類別
- 用在「出征討伐」的表述上。&用在「指責怪罪」的表述上。
- 01.武王為解救商朝的苦難百姓,所以向商紂興師問罪。
- 02.伊拉克入侵科威特,引起國際公憤,組成聯軍興師問罪。
- 03.&
- 04.就算你想要興師問罪,也得要師出有名啊!
- 05.這件事情和你無關,還輪到你來興師問罪?
- 06.氣憤的客戶帶著瑕疵品,向製造商興師問罪。
- 07.在對方興師問罪的教訓中,該公司已經做了全盤的檢討和改進。
- 08.老王家的窗戶又被鄰居小孩打破了,他立刻去找鄰居興師問罪。
- 09.我跟這件事一點關係也沒有,他卻跑來向我興師問罪,真是莫名其妙。
典源 唐.樊綽《蠻書.卷四.名類》
官方原文,未改寫阿姹私遣使詣蒙舍川,求投,歸義即日抗疏奏聞。阿姹男守偶遂代歸王為南甯州都督,歸義仍以女妻之。又以一女妻崇道男輔朝。崇道內懷忿惋,外示和平,猶與守偶母子日相攻伐。阿姹又訴於1歸義,興2師問罪。
行次昆川信宿而曲軛川潰散,崇道南走黎州。歸義盡俘其家族羽黨,并殺輔朝而取其女。崇道俄亦被殺。諸爨由是離弱。
- 歸義人名,即蒙歸義(西元697∼748),又作皮邏閣、魁樂覺。雲南蒙舍州(今雲南巍山)烏蠻(彝族先民)人。唐代南詔第四世王。開元十六年,父盛邏皮死,嗣為王。他即位之後,靠著唐王朝的扶持,統一六詔,建立了一個以雲南為中心,以彝族、白族先民為主體的南詔王國,並臣屬於唐王朝,成為唐王朝的西南屏障。
- 師軍隊。
典故說明
官方原文,未改寫「興師問罪」的「師」,指的是軍隊。「興師問罪」就是出兵討伐有罪者。這句成語見用於唐.樊綽《蠻書.卷四.名類》。爨(ㄘㄨㄢˋ)本是蜀漢時期南中(今雲南、貴州一帶)大姓之一。東晉時期,爨氏世代駐守於南中之地,形成地方割據局面,「爨」逐漸由姓氏變成民族泛稱,中原民族於是稱其為「爨蠻」。隋唐之際,爨蠻分裂成東、西兩爨:東爨的主體民族為「烏蠻」;西爨的主體民族為「白蠻」,其中又包含了蒙巂、越析、浪容、邆睒、施浪、蒙舍六個部落。唐玄宗時,兩爨的主祭崇道帶領群眾動亂,玄宗召來蒙舍部的蒙歸義前往平亂。亂平後不久,崇道又殺了被任命為南寧都督的爨歸王,歸王被害,他的妻子阿姹回到自己的烏蠻部借兵,發兵征討崇道,轉變成整個爨族的內亂。阿姹又派遣使者去請求蒙歸義替自己復仇,蒙歸義為安撫他們,先讓歸王之子守偶繼承父業,任寧州都督,並將女兒許配給他,另外,也將自己的另一個女兒許配給崇道的兒子輔朝。然而,崇道雖然表示願意停戰,但其實仍舊不時發兵攻伐守偶母子,阿姹只好再請蒙歸義出面,蒙歸義於是帶領軍隊討伐崇道。崇道戰敗,向南逃到黎州,他的家人和親信都被俘虜,蒙歸義並殺了輔朝帶回自己的女兒,崇道本人最後也被殺。此次戰役,讓爨族的各部元氣大傷,從此分崩離析,積弱不振。唐代樊綽的《蠻書》為雲南史籍,記載了此段歷史,對於阿姹母子求蒙歸義起兵代為征討崇道一事寫到:「阿姹又訴於歸義,興師問罪。」這裡的「興師問罪」就是指發動軍隊前去討伐有罪者。今日則多用來指前去宣布他人罪狀,嚴加譴責。
歷代書證
共 6 條官方原文,未改寫書證
- 01.唐.樊綽《蠻書.卷四.名類》:「阿姹又訴於歸義,興師問罪。」(源)
- 02.《宋史.卷三四七.張舜民列傳》:「上疏論西夏彊臣爭權,不宜加以爵命,當興師問罪,因及文彥博,左遷監登聞鼓院。」
- 03.宋.沈括《夢溪筆談.卷二五.雜誌二》:「元昊乃改元,制衣冠禮樂,下令國中悉用蕃書、胡禮,自稱大夏。朝廷興師問罪。」
- 04.《三國演義》第一一四回:「今幸將軍興師問罪,故特引本部兵五千來降。」
- 05.《封神演義》第二回:「今天子不知為誰人迷惑,興師問罪于善類。」
- 06.《清史稿.卷一五四.邦交志二》:「會歐格訥以緬約事自詣總署,言緬甸前與法私立盟約,是以興師問罪。」
本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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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成語典》字詞號 1120,本頁整理 1 個義項。
- 跨辭典
- 同一詞另有 2 筆他部辭典條目,可用頁首「切換辭典」互相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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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義、例詞與書證依原文順序分段呈現,文字一字未改;標題、導覽、易混提示與索引連結為本站編排。
- 依據版本
- 教育部四部辭典民國 115 年 9 月 29 日網路版。官方釋義逐字照錄,未改寫;分段與標籤為本站編排。
- 引用
- 教育部《成語典》(興師問罪),取用日期 2026-11-02。引用時請標明辭典名稱與本站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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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與授權
- 資料來源
- 教育部《成語典》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創用 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臺灣 3.0 版授權條款」釋出;本站依原樣呈現,未改寫釋義。內容最後更新:202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