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種不可赦免的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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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項
- 1
十惡不赦的意思
官方原文,未改寫十種不可赦免的重罪。典出《隋書.卷二五.刑法志》。後用「十惡不赦」形容罪大惡極,不可饒恕。
逐字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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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對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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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辭典差異
官方欄位| 辭典 | 部首 | 總筆畫 | 義項數 |
|---|---|---|---|
| 國語辭典簡編本 | 十 | 2 | 1 |
|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 — | — | 1 |
| 成語典 | — |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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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關聯
官方欄位同詞首字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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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說明
官方原文,未改寫- 語義說明
- 形容罪大惡極,不可饒恕。
- 使用類別
- 用在「罪惡深重」的表述上。
- 01.這些十惡不赦的暴行,令人髮指。
- 02.這種十惡不赦的歹徒,你還要同情他?
- 03.這種十惡不赦的罪行,在古代是要斬首示眾的!
- 04.這幫匪徒,燒殺擄掠,無所不為,真是十惡不赦。
- 05.若連這種十惡不赦的亡命之徒都可饒恕,法律還有尊嚴可言嗎?
- 06.在被警方逮捕之前,鄰居都不知道他原來是個十惡不赦的槍擊要犯。
- 07.他早年拋妻棄子固然不對,卻也沒到十惡不赦的地步,大家何苦對他如此嚴厲呢?
典源 《隋書.卷二五.刑法志》
官方原文,未改寫高祖既受周禪,開皇元年,乃詔尚書左僕射、勃海公高熲,上柱國、沛公鄭譯,上柱國、清河郡公楊素,大理前少卿、平源縣公常明,刑部侍郎、保城縣公韓濬,比部侍郎李諤,兼考功侍郎柳雄亮等,更定新律,奏上之。其刑名有五:一曰死刑二,有絞,有斬。二曰流刑三,有一千里、千五百里、二千里。應配者,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應住居作者,三流俱役三年。近流加杖一百,一等加三十。三曰徒刑五,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四曰杖刑五,自五十至于百。五曰笞刑五,自十至于五十。而蠲除前代鞭刑及梟首轘裂之法。其流徒之罪皆減從輕。唯大逆謀反叛者,父子兄弟皆斬,家口沒官。又置十惡之條,多採1後齊之制,而頗有損益。一曰謀反,二曰謀大逆,三曰謀叛,四曰惡逆,五曰2不道,六曰大不敬,七曰不孝,八曰不睦,九曰不義,十曰內亂。犯十惡及故殺人獄成者,雖會赦,猶除名。
- 後齊即北齊(西元550∼557),北朝諸朝之一。北魏分裂為東、西魏後,高歡次子高洋篡東魏自立,國號齊,建都鄴(今河南安陽縣),據有今山東、山西、河南各省及遼寧西部。初期實力在北周之上,其後諸帝驕淫,寵信小人,終為北周所滅,史稱為「北齊」。
- 不道違背正道。指殺死沒有犯死罪的一家三人、支解屍體、製造蠱毒、厭魅的重罪。
典故說明
官方原文,未改寫據《隋書.卷二五.刑法志》載,隋文帝開皇年間,朝臣根據前代舊法制定死刑、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等五種刑法,並且採納及增刪北齊十大惡刑的條目,按上「十惡」這個名稱,分別是: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等十大罪刑。規定只要是犯了這十大罪刑其中一種,和因為殺人已經被判刑確定的人,即使遇到皇帝大赦天下,也不在赦免罪刑的範圍之內。後來這個典故被濃縮成「十惡不赦」,用來形容罪大惡極,不可饒恕。
歷代書證
共 4 條官方原文,未改寫書證
- 01.宋.彭百川《太平治迹統類.卷一五.韓絳宣撫陝西》:「應陝西河東路罪人除卻謀改,鬥己殺人至十惡不赦外,餘死罪,下減一等。」
- 02.元.關漢卿《竇娥冤》第四折:「我纔看頭一宗文卷,就與老夫同姓。這藥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惡不赦。俺同姓之人,也有不畏法度的。」
- 03.《大清會典則例.卷一二五.刑部.秋.欽卹》:「十二月欽奉恩詔,除十惡不赦外,犯法婦人盡行赦免。」
- 04.《世宗憲皇帝上諭內閣.卷七〇.雍正六年六月》:「夫大、小官職皆國家名器所關。假冒之人,欺君罔上,盜竊名器,其罪較十惡不赦者,亦不為輕,理應不准援赦。」
本站說明
本站整理- 收錄
- 教育部《成語典》字詞號 570,本頁整理 1 個義項。
- 跨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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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版本
- 教育部四部辭典民國 115 年 9 月 29 日網路版。官方釋義逐字照錄,未改寫;分段與標籤為本站編排。
- 引用
- 教育部《成語典》(十惡不赦),取用日期 2026-11-03。引用時請標明辭典名稱與本站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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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與授權
- 資料來源
- 教育部《成語典》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創用 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臺灣 3.0 版授權條款」釋出;本站依原樣呈現,未改寫釋義。內容最後更新:2026-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