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訊問
- 辭典
-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 多音
- 非多音字
- 義項
- 2
釋義
理問的意思
共 2 義項官方原文,未改寫審理、訊問。
- 《元史.卷一〇二.刑法志一》:「其鬥訟、婚田、良賤、錢債、財產、宗從繼絕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言者,從本管理問。」
《水滸傳》第二六回:「因此官吏通同計較道:『這件事難以理問。』」
職官名。元代行省有理問所,置理問等官,負責檢查核驗法律實施情況,明朝以後則屬布政司直屬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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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字詞號 034240091,本頁整理 2 個義項、2 條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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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版本
- 教育部四部辭典民國 115 年 9 月 29 日網路版。官方釋義逐字照錄,未改寫;分段與標籤為本站編排。
- 引用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理問),取用日期 2026-11-01。引用時請標明辭典名稱與本站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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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與授權
- 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 官方檢視「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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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採「創用 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臺灣 3.0 版授權條款」釋出;本站依原樣呈現,未改寫釋義。內容最後更新: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