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取他人遺失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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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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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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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拾遺的意思
共 5 義項官方原文,未改寫撿取他人遺失的財物。
- 《戰國策.秦策一》:「期年之後,道不拾遺,民不妄取,兵革大強,諸侯畏懼。」
比喻輕而易舉。
- 《漢書.卷六七.梅福傳》:「合天下之知,并天下之威,是以舉秦如鴻毛,取楚若拾遺。」
- 《文選.干寶.晉紀總論》:「自上逆下,非鄰國之勢也,然而成敗異效,擾天下如驅羊,舉二都如拾遺。」
採補缺漏遺佚。
- 《南齊書.卷九.禮志上》:「吳則太史令丁孚拾遺漢事,蜀則孟光、許慈草建眾典。」
匡正別人過失或缺點。
- 《抱朴子.外篇.崇教》:「有師友之名,無拾遺之實。」
職官名。唐代諫官,武則天時始置左右拾遺,掌供奉諷諫,以救補人主言行的缺失。見《舊唐書.卷四三.職官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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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字詞號 087120032,本頁整理 5 個義項、5 條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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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四部辭典民國 115 年 9 月 29 日網路版。官方釋義逐字照錄,未改寫;分段與標籤為本站編排。
- 引用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拾遺),取用日期 2026-10-31。引用時請標明辭典名稱與本站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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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與授權
- 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 官方檢視「拾遺」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創用 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臺灣 3.0 版授權條款」釋出;本站依原樣呈現,未改寫釋義。內容最後更新:2026-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