擊殺凶惡的人不以殺人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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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項
- 1
釋義
格殺勿論的意思
官方原文,未改寫擊殺凶惡的人不以殺人論罪。#語本《周禮.秋官.朝士》漢.鄭眾.注。
拆解
逐字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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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譯
外文對譯
本站整理英文
(idiom) to kill on sight (without fear of prosecution) CC-CEDICT(英漢)・ge2 sha1 wu4 lun4・CC BY-SA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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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同詞首字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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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
用法說明
官方原文,未改寫- 語義說明
- 擊殺凶惡的人不以殺人論罪。
- 使用類別
- 用在「殺之無罪」的表述上。
例句
- 01.當局已下令,對暴動份子格殺勿論。
- 02.統帥已下達陣前逃亡者、格殺勿論的命令。
- 03.對不肯解除武裝的戰俘,我軍將領已決定格殺勿論。
- 04.演習視同戰爭,凡怠慢而嚴重貽誤軍情者,一律格殺勿論。
典源
典源 #《周禮.秋官.朝士》漢.鄭眾.注*1*
官方原文,未改寫注釋
- 典故或見於《史記.卷五一.荊燕世家》。
- 若軍聚眾成軍。
- 格殺擊殺。「格」與「挌」通,擊。
典故
典故說明
官方原文,未改寫《周禮》一書相傳為周公所撰,記載了周代的官制。在該書《秋官.朝士》中提到「凡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漢代鄭眾解釋這句話的意思說:「如果有盜賊聚眾成軍,來攻打搶劫別人的村舍,殺害別人的家人,這些匪徒假如因此被殺,殺人者無罪。這就好像現行法律,無故侵入他人屋裡、強行登上他人之車、強迫他人犯法,如果因此被人格殺,殺人者無罪。」這就是「格殺無論」的典源,這句成語就是用來指殺凶惡的人不以殺人罪論。
書證
歷代書證
共 3 條官方原文,未改寫書證
- 01.清.夏燮《中西紀事》卷一三:「又聲言:夷人入其界者,登時格殺勿論。」
- 02.清.林則徐〈恭報抵粵日期折〉:「分派兵哨各船,在伶仃洋一帶,按月輪流堵截,無論內地何項船隻駛近夷船,概行追擊,倘敢逞兇拒捕,格殺勿論。」
- 03.《清史稿.卷二五.宣統本紀》:「儻有匪徒從中煽惑,意在作亂者,照懲治亂黨例,格殺勿論。」
說明
本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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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成語典》字詞號 1215,本頁整理 1 個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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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版本
- 教育部四部辭典民國 115 年 9 月 29 日網路版。官方釋義逐字照錄,未改寫;分段與標籤為本站編排。
- 引用
- 教育部《成語典》(格殺勿論),取用日期 2026-11-02。引用時請標明辭典名稱與本站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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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
來源與授權
- 資料來源
- 教育部《成語典》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創用 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臺灣 3.0 版授權條款」釋出;本站依原樣呈現,未改寫釋義。內容最後更新:2026-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