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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身試法

ㄧˇ ㄕㄣ ㄕˋ ㄈㄚˇ yǐ shēn shì fǎ 返回辭典

試,試探、考驗

辭典
成語典
義項
1
釋義

以身試法的意思

官方原文,未改寫
  1. 試,試探、考驗。原指故意從事違反法令的事情,以考驗為政者執行律令的能力與決心,後專指某人無視於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語出《漢書.卷七六.趙尹韓張兩王傳.王尊》。
    △「知法犯法」

拆解

逐字釋義

本站整理
以
ㄧˇ 用 「以」完整條目
身
ㄐㄩㄢ 參見「身毒」條 「身」完整條目
試
ㄕˋ 測驗 「試」完整條目
法
ㄈㄚ 在「沒法兒」、「想個法兒」等語詞中的音讀 「法」完整條目

逐字釋義取自教育部各部辭典的單字條目,原文照錄;拆解方式與連結為本站編排。

對譯

外文對譯

本站整理
英文

to challenge the law (idiom); to knowingly violate the law CC-CEDICT(英漢)・yi3 shen1 shi4 fa3・CC BY-SA 4.0

法文

braver la loi CFDICT(法漢)・yi3 shen1 shi4 fa3・CC BY-SA 4.0

德文

das Gesetz herausfordern (V); dem Recht trotzen (成语) (V) HanDeDict(德漢)・yi3 shen1 shi4 fa3・CC BY-SA 2.0

外文對譯取自開放授權辭典(英 CC-CEDICT、法 CFDICT、德 HanDeDict),依 CC BY-SA 授權、可改作,與上方教育部釋義的 CC BY-ND 分區標示;本站僅比對詞頭後原樣列出,未改寫。

差異

跨辭典差異

官方欄位
辭典部首總筆畫義項數
國語辭典簡編本人51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1
成語典——1

同一詞在四部辭典的欄位與義項切分未必相同,本表並列各部辭典的官方欄位供對照;義項數為本站依官方釋義分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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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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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義成語
奉公守法
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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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ㄧˇ以便 ㄧˇ ㄅㄧㄢˋ以免 ㄧˇ ㄇㄧㄢˇ以定 ㄧˇ ㄉㄧㄥˋ以太 ㄧˇ ㄊㄞˋ以脫 ㄧˇ ㄊㄨㄛ

以「以」開頭的其他條目,由本站依官方條目自動列出,僅供查檢線索,非語義推薦。

用法

用法說明

官方原文,未改寫
語義說明
無視於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
使用類別
用在「違法不軌」的表述上。
例句
  1. 01.他身為稅務人員,卻又以身試法,屢屢逃漏稅賦。
  2. 02.你明知挪用公款是違法的,為什麼卻偏要以身試法!
  3. 03.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以身試法的人終究逃不過法律的制裁。
  4. 04.法律是公正的,這批以身試法的公務人員,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5. 05.他藉職務之便貪汙受賄,以身試法,結果東窗事發,備嚐牢獄之苦。
  6. 06.對那些故意以身試法的警務人員,一定要加重懲處,才能整頓風紀。
  7. 07.為求政治清明,凡敢於以身試法的人都應嚴懲,即使是高官都不能寬貸。
  8. 08.他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但卻仍心存僥倖,以身試法,終於鑄成大錯。
  9. 09.對於那些明知故犯,以身試法的執法人員,應該從重量刑,以維護法律尊嚴。
  10. 10.雖然闖紅燈不是什麼大錯,卻是法令所禁止的,你既要以身試法就得甘心受罰。
典源

典源 《漢書.卷七六.趙尹韓張兩王傳.王尊》

官方原文,未改寫

王尊字子贛,涿郡高陽人也。少孤,歸諸父,使牧羊澤中。尊竊學問,能史書。……後上行幸雍,過虢,尊供張如法而辦。以高弟擢為安定太守。到官,出教告屬縣曰:「令長丞尉奉法守城,為民父母,抑彊扶弱,宣恩廣澤,甚勞苦矣。1太守以今日至府,願諸君卿勉力2正身以率下。3故行貪鄙,能變4更者與為治。5明慎所6職,7毋以身試法。

」

注釋
  • 太守職官名。漢時為一郡之長,統掌政、軍、刑等事務。
  • 正身修身。
  • 故行舊有的行為。此指過去曾有貪鄙不法的行為。
  • 更改換。此指改過遷善。
  • 明慎審慎明察。
  • 職所職司掌管的事物。
  • 毋不要、莫。表禁止或勸誡之意。
典故

典故說明

官方原文,未改寫

據《漢書.卷七六.趙尹韓張兩王傳.王尊》載,漢代王尊,是位廉潔奉公、處事嚴明、不畏豪強的官吏。在他小時候父母親過世後,就跟著伯、叔父,以幫人牧羊維生。他十分好學,牧羊之餘,熟讀史書,日後也因此而有機會擔任官職。元帝時,他被擢升為安定太守,一上任就發出公告給所屬縣衙,告誡官吏要以身作則,當人民的表率,革除貪婪鄙陋的惡習,明察謹慎的盡守職責,不要無視法律尊嚴,而親身去試探。後來「以身試法」演變為成語,用來形容無視於法律的制裁而故意犯法。

書證

歷代書證

共 5 條官方原文,未改寫
書證
  1. 01.《漢書.卷七六.趙尹韓張兩王傳.王尊》:「太守以今日至府,願諸君卿勉力正身以率下。故行貪鄙,能變更者與為治。明慎所職,毋以身試法。」(源)
  2. 02.《後漢書.卷二六.伏侯宋蔡馮趙牟韋列傳.馮勤》:「賜霸璽書曰:『崇山、幽都何可偶,黃鉞一下無處所。欲以身試法邪?將殺身以成仁邪?』使勤奉策至司徒府。」
  3. 03.《明史.卷二五一.方岳貢列傳》:「欲天下治平,在擇守令;察守令賢否,在監司;察監司賢否,在巡方;察巡方賢否,在總憲。總憲得人,御史安敢以身試法?」
  4. 04.《文明小史》第六〇回:「巡捕走了進去,捧了兩個楠木匣回道:『這是長安縣蘇令孝敬上來的。』平中丞道:『哼哼,他倒敢以身試法麼?』」
  5. 05.清.林則徐《林文忠公政書.使粵奏稿.卷四.擬諭英吉利國王檄》:「該國夷商,欲圖長久貿易,必當懍遵憲典,將鴉片永斷來源,切勿以身試法。」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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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成語典》字詞號 864,本頁整理 1 個義項。
跨辭典
同一詞另有 2 筆他部辭典條目,可用頁首「切換辭典」互相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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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版本
教育部四部辭典民國 115 年 9 月 29 日網路版。官方釋義逐字照錄,未改寫;分段與標籤為本站編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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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教育部《成語典》(以身試法),取用日期 2026-11-03。引用時請標明辭典名稱與本站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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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採「創用 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臺灣 3.0 版授權條款」釋出;本站依原樣呈現,未改寫釋義。內容最後更新:2026-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