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婚姻關係受胎所生的子女
- 辭典
-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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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多音字
- 義項
- 1
釋義
婚生子女的意思
官方原文,未改寫由婚姻關係受胎所生的子女。根據《民法》與最高法院判例,「婚生子女」須具備下列要件:一、其父母間有婚姻關係;二、為其生父之妻所分娩;三、其受胎須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若因舉證不易,則依《民法》第1062條推定,「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推定為受胎期間」;四、為其生母之夫之血統,若因舉證不易,則依《民法》1063條推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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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字詞號 052000011,本頁整理 1 個義項。
- 跨辭典
- 此詞僅見於《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 編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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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版本
- 教育部四部辭典民國 115 年 9 月 29 日網路版。官方釋義逐字照錄,未改寫;分段與標籤為本站編排。
- 引用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婚生子女),取用日期 2026-11-03。引用時請標明辭典名稱與本站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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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與授權
- 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 官方檢視「婚生子女」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創用 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臺灣 3.0 版授權條款」釋出;本站依原樣呈現,未改寫釋義。內容最後更新: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