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分開
- 辭典
-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 部首
- 刀
- 總筆畫
- 7
- 部首外
- 5
- 多音
- 非多音字
- 義項
- 9
判的意思
共 9 義項官方原文,未改寫分、分開。
- 唐.柳宗元〈封建論〉:「遂判為十二,合為七國。」
區別、分辨。
- 《莊子.天下》:「判天地之美,析萬物之理。」
分明、辨明。
如:「存亡未判」。
- 宋.蘇洵〈六國論〉:「故不戰而強弱勝負已判矣。」
決斷是非曲直。
如:「審判」、「判刑」、「判案」。
古稱高位兼低職或出任地方官。如唐代宰相判六軍十二衛事,宋以宰相判樞密院。
- 《宋史.卷三一二.韓琦傳》:「除鎮安武勝軍節度使、司徒兼侍中、判相州。」
審判訴訟的判決文書。
- 《新唐書.卷一二六.李元紘傳》:「元紘大署判後曰:『南山可移,判不可搖也。』」
斷語。《紅樓夢》第五回:「後面便是一座古廟,裡面有一美人在內獨坐看經。其判云:『勘破三春景不長,緇衣頓改昔年妝。可憐繡戶侯門女,獨臥青燈古佛旁。』」
文體的一種。仿判獄的文詞,可見其推理、辯駁的能力。科舉取士,亦以試判。
- 清.徐師曾《文體明辨序說.判》:「今世理官斷獄,例有參詞,而設科取士,亦試以判,其體皆用四六,則其習由來久矣。」
分別的樣子。
如:「判然有別」。
外文對譯
本站整理(bound form) to differentiate; to distinguish; (bound form) clearly (different); to judge; to decide; to grade; (of a judge) to sentence CC-CEDICT(英漢)・pan4・CC BY-SA 4.0
juger; noter CFDICT(法漢)・pan4・CC BY-SA 4.0
benachteiligen, unterscheiden (V); erkennen, unterscheiden (V); richten, beurteilen (V); verdonnern (V) HanDeDict(德漢)・pan4・CC BY-SA 2.0
外文對譯取自開放授權辭典(英 CC-CEDICT、法 CFDICT、德 HanDeDict),依 CC BY-SA 授權、可改作,與上方教育部釋義的 CC BY-ND 分區標示;本站僅比對詞頭後原樣列出,未改寫。
跨辭典差異
官方欄位| 辭典 | 部首 | 總筆畫 | 義項數 |
|---|---|---|---|
| 國語小字典 | 刀 | 7 | 5 |
| 國語辭典簡編本 | 刀 | 7 | 2 |
|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 刀 | 7 | 9 |
同一詞在四部辭典的欄位與義項切分未必相同,本表並列各部辭典的官方欄位供對照;義項數為本站依官方釋義分段計算。
易混字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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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字詞號 00723,本頁整理 9 個義項、5 條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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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四部辭典民國 115 年 9 月 29 日網路版。官方釋義逐字照錄,未改寫;分段與標籤為本站編排。
- 引用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判),取用日期 2026-10-29。引用時請標明辭典名稱與本站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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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整理來源與授權
- 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 官方檢視「判」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創用 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臺灣 3.0 版授權條款」釋出;本站依原樣呈現,未改寫釋義。內容最後更新: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