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項規定包括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官、有給職的總統府資政、戰略顧問、國軍顧問、縣市級以上民代、選舉產生的鄉鎮市級政府首長,以及職務性質特殊的公職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等,都應於任職時申報財產的法律
- 辭典
-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 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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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項
- 1
釋義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的意思
官方原文,未改寫一項規定包括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官、有給職的總統府資政、戰略顧問、國軍顧問、縣市級以上民代、選舉產生的鄉鎮市級政府首長,以及職務性質特殊的公職人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等,都應於任職時申報財產的法律。總統、副總統、五院正副院長、政務官、立委、省市議員、縣市長,並應將個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一定金額以上的不動產及上市(櫃)股票,信託予政府承認的信託業代為管理處分。另外因職務關係對其財產具有利害關係的公職人員,亦比照此規定,必須強制信託。
拆解
逐字釋義
本站整理- 公
- ㄍㄨㄥ 平分 「公」完整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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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ㄓˊ 工作事務 「職」完整條目
- 人
- ㄖㄣˊ 具有高度智慧和靈性,且能製造並使用工具以進行勞動的高等動物 「人」完整條目
- 員
- ㄩㄢˊ 圓形 「員」完整條目
- 財
- ㄘㄞˊ 金玉、布帛、粟米等錢幣貨物的總稱 「財」完整條目
- 產
- ㄔㄢˇ 出自人工或天然的物品 「產」完整條目
- 申
- ㄕㄣ 陳述、說明 「申」完整條目
- 報
- ㄅㄠˋ 由某種前因而得的結果 「報」完整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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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字詞號 0437302332,本頁整理 1 個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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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版本
- 教育部四部辭典民國 115 年 9 月 29 日網路版。官方釋義逐字照錄,未改寫;分段與標籤為本站編排。
- 引用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取用日期 2026-11-03。引用時請標明辭典名稱與本站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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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權資訊
- 資料採「創用 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臺灣 3.0 版授權條款」釋出;本站依原樣呈現,未改寫釋義。內容最後更新: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