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廠衛逮捕人犯的憑據,由刑部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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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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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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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駕帖的意思
官方原文,未改寫明代廠衛逮捕人犯的憑據,由刑部簽發。《明會要》卷六七:「廠衛有所逮,必取原奏情事送刑部發簽駕帖。駕帖發下,須從刑科批定。若科中遏止,即主上亦無如之何。」
- 《明史.卷九四.刑法志二》:「近者中外提人,止憑駕帖,既不用符,其偽莫辨,姦人矯命,何以拒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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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字詞號 0552700051,本頁整理 1 個義項、2 條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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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四部辭典民國 115 年 9 月 29 日網路版。官方釋義逐字照錄,未改寫;分段與標籤為本站編排。
- 引用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駕帖),取用日期 2026-11-01。引用時請標明辭典名稱與本站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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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與授權
- 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 官方檢視「駕帖」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創用 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臺灣 3.0 版授權條款」釋出;本站依原樣呈現,未改寫釋義。內容最後更新: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