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法律上舉證效力的信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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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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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義項
- 1
釋義
存證信函的意思
官方原文,未改寫具有法律上舉證效力的信函文件。是一種我國郵政特有的業務。必要時郵局可以證明寄件人的確寄給收件人這樣一封信。不過只限於國內地區。手續上,寄件人必須準備一式三份內容完全相同的信函,正本一份寄給收件人,兩份副本分別由郵局和本人保存。三份都要簽名蓋章。郵局從交寄的那一天算起,保管三年,期滿後就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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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字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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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整理- 收錄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字詞號 099050043,本頁整理 1 個義項。
- 跨辭典
- 此詞僅見於《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 編排
- 釋義、例詞與書證依原文順序分段呈現,文字一字未改;標題、導覽、易混提示與索引連結為本站編排。
- 依據版本
- 教育部四部辭典民國 115 年 9 月 29 日網路版。官方釋義逐字照錄,未改寫;分段與標籤為本站編排。
- 引用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存證信函),取用日期 2026-11-02。引用時請標明辭典名稱與本站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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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與授權
- 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 官方檢視「存證信函」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創用 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臺灣 3.0 版授權條款」釋出;本站依原樣呈現,未改寫釋義。內容最後更新:202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