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官署中擔任檢驗死傷工作的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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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義
仵作的意思
共 2 義項官方原文,未改寫在官署中擔任檢驗死傷工作的官吏。相當於現在的法醫。《紅樓夢》第八六回:「知縣叫仵作將前日屍場填寫傷痕據實報來。」《老殘遊記》第一五回:「縣裡次日一清早帶同仵作下鄉一一相驗,沒有一個受傷的人骨節不硬,皮膚不發青紫,既非殺傷,又非服毒。」也作「伍作」、「仵匠」、「忤作」。
殯殮工人。元.石君寶《曲江池》第二折:「送殯呵須是仵作風流種,唱挽呵也則歌吟詩賦人。」也作「伍作」、「仵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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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édecin légiste CFDICT(法漢)・wu3 zuo4・CC BY-SA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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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ichenbeschauer (S) HanDeDict(德漢)・wu3 zuo4・CC BY-SA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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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字詞號 112580002,本頁整理 2 個義項、3 條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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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四部辭典民國 115 年 9 月 29 日網路版。官方釋義逐字照錄,未改寫;分段與標籤為本站編排。
- 引用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仵作),取用日期 2026-10-31。引用時請標明辭典名稱與本站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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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與授權
- 資料來源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 官方檢視「仵作」
- 授權資訊
- 資料採「創用 CC-姓名標示-禁止改作 臺灣 3.0 版授權條款」釋出;本站依原樣呈現,未改寫釋義。內容最後更新:2026-10-12。